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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商标侵权律师函后的首日材料分流

更新:2026-06-14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站内观点知识产权

企业收到商标侵权律师函时,最容易卡住的不是“要不要回”,而是内部还没有把权利、使用、来源、规模和整改动作拆开。对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这类律所站承接场景,更适合先把它当成一个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分流任务:先确认对方主张能不能落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里的判断对象,再决定回复、谈判、抗辩或先做整改。

参考资料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3.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6月15日印发)
  4.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