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商业秘密线索如何核对境内连接事实?先做三层材料表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说明,核对境外商业秘密线索时,应分别整理境外行为、境内竞争影响与境内经营者权益三层材料,并把未知项与侵权、管辖、受理、立案和处罚结论分开。
企业在跨境研发、供应链或销售协作中发现商业秘密线索时,常见问题不是“有没有一份境外文件”,而是境外动作、境内市场变化与境内经营者权益能否分别落到材料上。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第二十九条把境外实施的相关行为、境内市场竞争秩序受到扰乱、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放在同一处理边界中;三项连接事实不能相互替代。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先由业务、技术、销售、财务和法务共同建立三层材料表。表内只写各团队直接掌握的对象、时间、市场、权限和权益事实;不能确认的内容标为“未知”或“待核对”,不把材料整理过程写成法律结论。
三层材料表:每一层单独记录,不能互相代填
| 材料层 | 需要回答的问题 | 优先归集的直接材料 | 组织内负责核对的人 |
|---|---|---|---|
| 第一层:境外行为 | 谁在境外、何时、围绕哪一项信息做了什么;该动作对应哪个账号、设备、项目或交付批次 | 涉及信息的版本与载体、账号和人员权限、访问或传输日志、境外供应商及合作方合同、保密与用途限制、授权链、交付记录、输出样本、返还或删除记录 | 境外项目负责人、研发或产品、IT 与信息安全、采购及供应商管理 |
| 第二层:境内竞争影响 | 相关产品、服务或信息进入了哪个境内市场;何时出现可观察的竞争变化;变化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 境内产品或服务样本、上市与销售时间线、渠道和客户记录、报价或投标材料、市场反馈、投诉记录,以及能够识别其他可能原因的同期材料 | 境内销售、市场、渠道、客户服务与业务负责人 |
| 第三层:境内经营者权益 | 哪一境内经营者主张何种合法权益;其与相关信息、业务和市场结果之间有什么材料连接 | 权利主体材料、信息形成与管理记录、合同及许可授权链、保密要求与权限记录、境内订单或项目记录、财务与经营变化材料 | 境内经营主体负责人、法务、合同管理、财务与信息管理人员 |
第一层的重点是还原行为,不是先给行为定性。账号曾经访问、供应商接收过文件、境外出现相似输出,都只应按时间、对象和来源如实记录。权限范围、合同用途、转交对象、日志和样本没有核清时,不宜用“已经侵犯”补足事实。
第二层的重点是还原境内竞争场景。境外发生了相关动作,不等于境内市场竞争秩序当然受到扰乱;境内销售波动、客户变化或报价变化,也不能脱离具体市场、时间和其他可能原因单独使用。材料表应保留同期竞争状况和其他解释,避免把先后发生直接写成因果关系。
第三层的重点是把境内经营者、相关信息和被主张的权益对应起来。组织名称、合同关系、许可或授权链、信息管理记录与经营材料要分别列明。能够证明主体关系的材料,不当然证明权益已经受损;能够显示经营变化的材料,也不当然证明变化由境外行为造成。
用同一条时间线对齐,不用一份材料替代三层
三层材料可以按“行为时间—进入或影响境内市场的时间—境内经营变化时间”放入同一条时间线,但每份材料仍应注明来源团队、原始载体、保管位置和待核对问题。业务团队记录交易和市场,技术团队记录对象、版本与权限,供应商管理团队记录合同和交付,财务团队记录经营变化,法务只负责把各层问题对齐,不代替事实持有人作推断。
如果某一层只有口头判断,先把它列入未知项。例如,不知道境外主体如何取得信息,就写“取得路径待核对”;不知道相关产品是否进入同一境内市场,就写“市场对应关系待核对”;不知道境内经营变化能否与该行为连接,就写“影响关系待核对”。未知项保留下来,比用另一层材料代填更有助于决定下一轮应向哪个团队、供应商或合作方补取材料。
三层齐备仍不等于程序或责任结论
第二十九条本身不自动回答境外如何调查、如何强制取证、由何机关受理或管辖,也不直接给出立案、处罚、赔偿、刑事处理或境外程序结果。三层材料表的作用,是让企业看清是否已经具备可供进一步核对的境内连接事实,以及缺口具体落在哪一层。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完成初表后先做一次材料来源审查:原件是否可追溯,权限、合同、授权链、日志和样本能否相互对应,未知项是否被如实保留。随后再结合完整事实和适用法律,分别评估证据补充与可能路径,避免把内部材料整理提前写成侵权、管辖、受理、立案或处罚结论。
参考资料
-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