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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交付物验收时,知识产权追偿不能只看“不侵权承诺”

更新:2026-06-18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站内观点知识产权

企业采购硬件、软件、包装设计、宣传图片、数据集或外包研发成果时,知识产权风险往往不是在合同签署日暴露,而是在客户验收、平台投诉、融资尽调或海外销售前集中爆发。对鑫律联所站的企业读者来说,第一步不是追问“供应商有没有承诺不侵权”,而是把交付物、授权链、验收记录和追偿责任放在同一张矩阵里看。

参考资料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至第八百四十五条
  5.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