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鸡蛋拉进微信群后推送18场私域直播:普通食品的“健康话术”为何被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案例显示,经营者以1元购鸡蛋引流老年消费者进微信群,再推送18场私域直播;涉及普通食品功效宣传时被责令停止并罚款2万元。家属和经营者应分别留存交易证据、宣传原文、产品类别与直播处置记录。
**吕箐翎律师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共同判断是:免费鸡蛋不是问题的终点,而可能是进入封闭营销链条的第一步;真正要核对的是进群之后推送了什么、谁在宣传、产品到底是什么、钱流向了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案例记载,经营者以线下“1元购鸡蛋”吸引老年消费者进入微信群,再推送需要链接和密码进入的私域网站直播;相关经营者推送了18场直播,因普通食品功效宣传问题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官方原文写的是“18场直播”,不是“18个微信群”。
先把这起官方案例的事实数量说准确
公开案例中的事实链条可以拆成五步:
- 线下以“1元购鸡蛋”活动引流;
- 将老年消费者组织进微信群;
- 每日推送品牌方运营的私域网站直播,观看需要链接和密码;
- 在直播和群内继续传播产品及相关功效内容;
- 经营者被认定对推送的直播内容明知并持续推送,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这不是说所有免费礼品、微信群或私域直播当然违法。法律评价要落到具体产品、具体宣传原文、经营主体、证据和交易结果。把“18场直播”转述成“18个微信群”,看似只是数字错误,实际上会改变对组织规模和违法链条的理解,也会损害投诉、举证和写作的可信度。
为什么普通食品的“健康话术”会成为核心问题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不是同一个类别。产品名称里有“肽”“乳酸菌”“酵素”等词,不等于经营者可以在直播中自行扩展成治疗、预防疾病或保证效果的承诺。应当把四个对象放在一起核对:
- 包装和标签写的是什么类别;
- 直播主播实际说了什么;
- 群里转发的图片、文字和商品页写了什么;
- 是否有与具体产品相对应的合法功效依据。
如果普通食品的宣传越过了产品类别和证据边界,问题就不再是“主播说得夸张不夸张”这么简单,而要进一步看谁制作脚本、谁提供商品、谁控制直播、谁在群里持续推送,以及这些行为是否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定。
家属先留哪一条证据链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消费提示特别提醒消费者留存直播录屏、支付凭证和聊天记录。对家属而言,最好按时间线保存,而不是只截一张商品海报:
- 引流记录:鸡蛋或其他礼品的活动海报、门店地址、扫码入口、工作人员名片和入群时间;
- 社群记录:群名称、群公告、群主和管理员、直播链接、密码、红包或答题记录;
- 宣传记录:直播录屏、直播回放、群内文字、图片、主播原话、商品页和包装正反面;
- 交易记录:订单、付款、收款主体、发货方、物流、售后承诺和退款沟通;
- 损害与后续:购买数量、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停药或延误就医、投诉、删除、解散群和客服失联时间。
直播结束后无法回看,或者群被解散,并不意味着只能放弃。应先保存已经取得的链接、页面、聊天和付款材料,再根据交易主体、经营地址和实际宣传内容选择投诉、协商或报案路径。不要为了“取证”继续向陌生联系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信息或完整病历。
律所和经营者要把责任拆开审
对经营者、品牌方、直播技术服务商和平台,至少要分别回答五个问题:
- 谁决定用免费礼品吸引哪一类消费者?
- 谁建立微信群、分发链接和密码?
- 谁制作、审核或修改直播脚本和群内转发内容?
- 谁能够看到直播数据、订单和投诉,并有能力暂停相关内容?
- 谁收款、发货、售后,谁从销售中获益?
不能因为直播间是私域,就把责任全部推给主播;也不能因为平台只是提供技术工具,就自动认定平台对每一场内容承担同样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控制、明知或应知、提供便利、审核能力和投诉处置记录分别判断。对企业来说,产品类别审核、功效依据、主播脚本、群发内容、直播版本、后台留存和下架记录应当能够互相对应。
发现老人已经付款,今天先做三件事
第一,暂停继续充值、购买会员或接受陌生人的“退款验证”,避免损失扩大。第二,把上述五类证据复制到家属可控制的存储位置,并记录原始来源和时间。第三,核对实际经营主体和付款主体,再通过购买平台、12315等正规渠道反映;如果存在多人受害、大额损失、虚构身份或持续索款,再结合材料考虑向公安机关反映。
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消费欺诈、广告违法或刑事诈骗,不能仅凭“免费鸡蛋”“私域直播”几个关键词直接下结论。对于个人消费者,吕箐翎律师建议先固定完整语境,再核产品类别和付款对应关系;对于企业和直播运营者,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把引流、产品、脚本、审核、订单和投诉处置放进同一条可追溯流程。
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私域直播、产品、账号、经营者、平台或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承诺退款、处罚、立案或赔偿结果。
参考资料
- [1]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10-14
- [2]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6-17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