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小程序广告谎称“已取得专利”:被罚8.33万元后,企业要查什么?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案例显示,潍坊一家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广告中宣传普通食品功效,并在未取得相关专利权时谎称已取得专利,被罚8.33万元。企业应把专利权状态、产品对应关系、功效依据和页面版本放在同一条审核链上。
**吕箐翎律师的判断是:广告中写“已取得专利”是可以核验的权利事实,不是用“研发中”“有专利技术”等模糊话术替代的营销修辞。**企业要同时核对专利号和种类、广告发布时的权利状态、专利与具体产品及功效的对应关系、证明材料和页面版本。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9月7日公布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中,潍坊易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易北特生物”微信小程序发布广告。官方页面记载,相关广告发布期间为2024年12月至2026年3月,涉及多款普通食品;经营者既无法提供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又在未取得相关专利权的情况下,在产品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最终对其处以8.33万元罚款。
这起小程序案件要拆成两条事实线
官方案例中,广告问题不是一个“专利号写错了”的孤立瑕疵,而是至少有两条需要分别核对的事实线:
- 产品和功效线:广告涉及“随饴复合肽粉固体饮料”“卷曲乳杆菌CZ02三联益生菌冻干粉固体饮料”“随饴畅享复合膳食纤维固体饮料”“玉米角豆复合果蔬粉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并使用调节吸收、促进分解、改善焦虑、调节菌群等功效性描述;官方记载经营者无法提供相应检验检测报告。
- 专利权利线:经营者在未取得相关专利权的情况下,在产品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
前一条线回答“广告说产品有什么效果、有没有相应依据”,后一条线回答“广告声称的专利权是否真实存在、在发布时是否已经取得、是否与当前产品和宣传内容有关”。两条线可以同时发生,但不能用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研发材料替代功效证明,也不能用一份检测报告替代专利权状态证明。
“有技术”与“已取得专利”不是一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对专利广告有明确边界: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以及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也不能被当作有效专利用于广告。
所以,企业审核小程序文案时,不能只搜索“专利”二字,也不能只看供应商发来的证书截图。至少要逐项确认:
- 具体专利号、专利种类和权利人是谁;
- 在广告发布的那个时间点,权利状态是什么;
- 当前广告中的产品、配方、工艺或用途,是否确实与该专利有关;
- 页面写的是“申请”“授权”“获得专利权”,还是把技术研发、专利申请和有效专利混成一个结论;
- 这段表述由谁提供、谁审核、谁上传,修改后是否重新复核。
即使专利真实存在,也不能从“有专利”直接推导出“产品有效”或“能够改善某种症状”。专利权利线和产品功效线必须分别留证、分别审查。
小程序广告发布前的四步核验
对经营者、品牌方和小程序运营团队,建议把以下四步固化到每一次素材发布前:
- 锁定发布版本:保存广告正文、图片、视频、商品详情页、跳转路径和小程序版本号,记录计划上线和实际下线时间;
- 核专利权利状态:以官方权利信息为基础核对专利号、类型、权利人、法律状态和许可或授权范围,不能只接受口头说明;
- 做产品对应审查:把广告中的专利表述对应到具体产品、配方、工艺或用途,删除超出材料能够证明范围的词语;
- 单独审功效证据:对“调节”“改善”“促进”“抗氧化”等功效描述,核对对应产品资料和检测或研究材料,保留审核意见,不把专利文件当成功效检测报告。
如果素材来自供应商或代运营公司,还要留存交付单、合同、授权范围、审核反馈、修改记录和最终发布截图。合同可以约定由谁提供材料,但不能代替企业对最终公开广告进行核对的实际记录。
消费者如何固定“专利宣传”证据
小程序页面可能因为活动结束、素材替换或账号调整而变化。消费者发现广告中出现“已取得专利”“专利产品”等表述时,可以保存:
- 小程序名称、主体信息、页面路径、页面截图和录屏;
- 广告完整原文、商品名称、发布或看到的时间和页面版本线索;
- 专利号、专利种类、权利人、广告中声称的产品功效和客服解释;
- 产品包装、说明书、订单、付款、收款主体、发货和售后记录;
- 页面修改、删除、退款沟通和投诉记录。
不要只截取“专利”两个字,也不要为了核验而继续付款或向陌生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信息和完整病历。证据应尽量保留从广告进入商品页、从商品页到付款的完整路径,才能判断这段表述是否实际影响了购买决定。
页面、广告和专利责任不能混成一笔账
如果广告由品牌方提供、代运营团队制作、小程序服务商负责发布,责任判断要回到实际行为:谁决定使用“已取得专利”的表述,谁持有或应当核对证明材料,谁有权限上传和修改页面,谁从销售中获益,谁收到投诉后能够暂停或下架。
对个人消费者,吕箐翎律师建议先固定完整页面,再分别核验专利权利状态和产品功效依据。对企业和运营团队,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把专利台账、产品资料、检测或研究材料、广告版本、审核意见和投诉处置记录放在同一条可追溯链上;不能因为广告发布在微信小程序中,就把专利事实和广告责任留在“技术页面”之外。
本文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对具体微信小程序、广告、专利、产品、经营者或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承诺退款、处罚、立案或赔偿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