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到期未返还,先别把保修期当成拒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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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节点与质量保修期不是同一条时间线。先核对合同返还期限、缺陷责任期、验收或验收报告送达、实际缺陷及扣款依据,再判断返还请求和后续保修责任。
工程质保金到期未返还,先别把保修期当成拒退理由
施工企业经常遇到一句话:“工程还在保修期,质保金不能退。”这句话听起来完整,却可能把两条不同的时间线揉在了一起。
**先给结论:发包方不能只凭“保修期尚未届满”就当然把工程质量保证金一直扣住。**能否要求返还,要先看合同约定的返还期限和缺陷责任期,再核对竣工验收或验收报告送达、实际缺陷及扣款依据;但质保金退回,也不等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自动结束。

一、先把“质保金”和“保修期”放回各自的位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所称质量保证金,是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维修工程缺陷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修期”解决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义务的期限和范围;“缺陷责任期”则与质保金的预留、缺陷维修和返还程序相连。两者可能重叠,但不能因为某一分项工程的保修期更长,就把质保金返还日当然推到保修期最后一天。
所以,收到“保修期未满、不能返还”的答复时,第一步不是争论年限长短,而是把合同中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三个词分别标出来,看它们是否指向同一个节点。
二、合同写了返还节点,先按合同做一条工程时间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首先回到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时,才需要结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提交或送达、发包方是否拖延验收等事实,判断适用的起算方式。
项目文件至少应放进同一张时间线:
-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缺陷责任期及分期返还的原文;
- 竣工验收合格文件、验收日期,以及竣工验收报告的提交和送达记录;
- 承包人申请返还的日期、送达方式和发包方的回复;
- 发包方主张存在缺陷时,具体缺陷、通知时间、维修或鉴定记录及费用计算。
如果合同只写“保修期满后退还”,还要结合整份合同判断这句话究竟是在约定返还期限,还是把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混用。没有合同全文、验收资料和往来记录时,不宜直接断言条款无效或返还条件已经成就。

三、申请返还后,先把“收到申请”的日期固定下来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应按约向发包方申请返还。发包方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核实期限内会同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核实;无异议的,按约返还。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还要继续核对核实后的返还时间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不答复的情形。
这一段最容易被忽略的不是计算,而是送达证据。快递签收、电子邮件回执、对方盖章的收文记录、项目管理系统的提交记录,都应按原貌保存。只在电话里说“已经申请过”,往往不能稳定证明返还程序从哪一天开始。
四、发包方说“保修期未满”,应要求把拒退依据说具体
保修期内如果确有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可能要按合同和法律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和已核实的缺陷主张维修、费用承担或约定扣款,但“保修期未满”本身不是一份写明缺陷、费用和扣款比例的凭证。
收到拒退通知时,可以要求对方逐项说明:哪一项工程存在什么缺陷,何时通知承包人,是否给过维修或鉴定机会,准备依据哪一条合同约定扣多少。把拒退函、缺陷照片、维修通知、鉴定资料、维修发票和扣款计算表对应起来,才能看出争议究竟卡在返还期限、缺陷事实,还是扣款金额。
五、返还质保金,不等于保修责任自动结束
返还质保金与保修责任是两个问题。公开案例中,法院曾区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指出保修期届满并非质保金返还的当然条件,同时也说明返还质保金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仍可能依合同或法律规定继续承担。
这个判断只能说明期限应当拆开核对,不能直接替代对其他工程的合同审查。项目是否存在缺陷、缺陷是否在保修范围内、发包方是否及时通知和给出维修机会,仍要回到具体资料。
六、合同解除、退场或未完工,不能照搬正常竣工项目的节点
项目没有正常完工,或者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已经退场时,返还起算点可能不同。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质量保证金等问题设置了特别规则,遇到解除、退场或合同效力争议,应单独核对退场交接、现场移交、解除通知、已完工程量和质量资料。
特别规则不是所有项目的通用起算点。没有看到合同解除条款、退场记录和工程状态前,不能用正常竣工验收后的节点替代个案判断。
最后:项目负责人先做一张“五栏表”
把返还条款、验收/报告送达、缺陷与维修、扣款依据、申请及回复分成五栏,逐项标注日期、文件名称和送达方式。发包方若只写“保修期未满”,就把这句话与合同具体条款、缺陷证据和扣款计算放在一起核对。
材料还不完整时,稳妥的表达是“返还条件和扣款依据仍待核实”,而不是先承诺一定拿回或一定胜诉。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先把时间线和材料对应关系做清楚,往往比单独争论“保修期几年”更能推动下一步处理。
依据与边界
本文依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开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和(二),以及天水法院网公开案例中关于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区分的说明。
-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
- 天水法院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是否以保修期满为条件?
本文仅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与质量保修期区分的一般核对顺序,不构成对具体合同、缺陷、扣款、返还结果或诉讼结果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