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美国专利诉讼或律师函信号后,产品资料与美国销售链路怎样分开整理?
中国企业收到美国专利诉讼或律师函信号时,被点名产品及其技术资料,与美国销售或进口链路分别回答不同事实。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围绕原始通知、具体产品版本、美国市场动作、合同渠道和历史记录建立两条材料线,不以任一类材料替代另一类。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判断是:收到美国专利侵权诉讼、律师函或其他权利主张信号后,被点名的产品或技术资料,与该产品在美国的销售或进口链路,必须分开整理。产品照片、型号、技术文档可以帮助识别讨论的是哪一个对象;客户订单、进口记录、渠道合同或历史销售材料则可能说明某些市场动作。两类材料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仅因收到信号就推定侵权、美国程序管辖、责任、禁令、赔偿或任何处理结果。
首先应由法务完整保留信号本身的原始形态。通知来自何处、收到时间、附件、所列专利号、被点名的产品名称或型号、通知中援引的权利要求和对事实的表述,均应与后续整理材料分开保存。通知是一方提出的主张或程序信息,能够说明其明确写了什么,却不自动证明通知所述产品、版本、市场动作或法律评价已经成立。专利号和权利要求也应作为独立材料项保留,避免只留下转述后的结论性摘要。
产品团队需要锁定“被点名的是哪一个对象”。这不应只依赖产品系列名称或一张宣传图,而应尽量对应到实际产品、型号、配置、软件或硬件版本、技术资料来源、形成时间及可识别的差异。若通知引用的是照片、页面、样品、包装、说明书或客户交付材料,也应保存其完整载体和取得方式,并标明哪些内容可以直接识别、哪些版本尚未确定。相同产品名称下可能存在不同规格、生产批次或迭代版本;只有产品资料,并不能说明这些对象是否曾进入美国市场。
跨境业务和供应链材料则沿另一条线还原美国相关动作。应将已知的美国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或其他市场动作,分别对应到具体产品或版本、客户、渠道、订单、运输或进口资料、交付地点与时间。美国专利法关于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一般类别,提示企业不能把“产品存在”与“某种美国市场动作”混成同一事实;但这些一般类别不替代对个案事实的判断。一个美国客户名称、一份渠道合同或一张运输单据,通常只能说明其所列交易或环节,不能自然覆盖全部销售、全部进口、全部客户或所有版本。
客户和渠道合同也应放在市场链路中,而不是作为产品技术资料的替代物。合同、订单、报价、经销安排、交付约定及客户往来,可以帮助识别某一产品如何进入某一渠道、由谁面向何处提供、在何一时间段发生过哪些已知业务联系。它们未必能够说明产品的具体技术状态;反过来,技术文件、测试记录、BOM、版本库或产品照片,也未必能够说明某一版本实际是否被销售、进口或交付至美国。两条线需要在同一产品版本、同一时间点和同一已知市场动作上相互校验,而不能以其中一条填补另一条没有材料的部分。
历史销售、既有交付、保全或保存记录同样应标出各自的范围。它们可能帮助回溯某些产品、客户或时间段,却不因“历史”二字而成为全部市场范围的证明。FTO 或无效线索也可以与产品和权利要求材料并列保存,作为后续由专业人员核验的线索;它们不等于已经完成权利稳定性或技术问题判断。材料中存在空白时,应明确是产品版本未锁定、市场动作未对应、合同渠道不明,还是历史记录尚待补取,而不是将缺口解释为任一实体结论。
更适合交接的方式,是建立两条并列、可交叉定位的记录。第一条以“通知—专利号与权利要求—被点名产品—具体版本—技术资料来源”为顺序,回答当前对象是什么;第二条以“产品版本—美国销售或进口动作—客户或渠道—合同及订单—历史记录”为顺序,回答已知市场材料指向什么。每份材料都注明来源、形成或取得时间、能支持的有限事实和未覆盖部分。法务保留原始通知及权利文件,产品团队保存对象和版本资料,跨境业务与供应链整理销售、进口、客户、渠道和合同线索;美国法院程序和实体抗辩问题,则应由美国律师结合具体案件继续核验。
这类材料整理的目的,是在信号刚出现时避免把产品资料当成美国市场事实,也避免把销售或进口材料当成产品技术和版本结论。先能说清“通知点名什么”“本企业对应的是哪个版本”“目前有哪些美国市场线索”“每项线索覆盖到哪里”,后续才有基础作进一步的专业核验;在此之前,不宜把任一列材料写成侵权、管辖、责任、禁令、赔偿或程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