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美国专利信号后,权利要求、产品版本和宣传页面怎样分开留存?
中国企业收到美国专利相关信号时,权利要求文本、具体产品型号配置和技术资料、宣传页面及营销呈现分别对应不同对象、版本和时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分线留存,不用产品名、宣传图片或权利要求摘录相互替代。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认为:中国企业收到美国专利侵权诉讼、律师函或其他转交信号时,常常同时拿到专利号、权利要求摘录、企业产品资料,以及网页、图片和营销内容。它们都与同一事件有关,却不是同一种材料。权利要求文本说明权利文件中明确写了什么;产品技术资料说明企业某一型号或配置在明确版本中的状态;宣传页面说明取得时页面可见的呈现。三类材料并置,不等于已经完成任何技术比对或美国法律判断。
法务应先保存信号及权利文件的原始内容。信号来自何处、收到时间、完整附件、其中记载的专利号、权利要求原文或摘录、产品表述及其上下文,均应尽量保持原貌。专利号和标题可以帮助定位相关权利文件,却不能替代对本次材料中具体权利要求的识别;一段权利要求摘录也只能说明其自身文字和来源。若信号没有明确点名产品版本、只使用概括名称或图片,应把这种对象缺口如实记录,而不以内部推断补足。
产品和研发团队的记录,应当回到可识别的企业产品。产品系列名称、营销名称或客户的口头称呼,未必对应一个确定的型号、配置、批次、软件版本、硬件版本或技术实现。应整理现有的型号标识、配置说明、版本记录、图纸、规格书、测试材料或其他技术资料,并注明这些材料来自何处、形成于何时、能够确认哪一个对象。相同名称下可能存在不同配置或迭代;一份技术文件也未必覆盖所有产品版本。产品资料的作用是锁定对象,不应被扩大为对权利要求或任何技术特征关系的结论。
市场或电商人员应独立保存公开呈现的完整上下文。页面地址、页面主体、营销名称、产品图片、宣传语、版本或型号信息、访问或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以及当时页面前后的可见内容,都应一并留存。单张图片、截取的广告语或营销名称通常只能说明局部呈现;它们未必是完整产品技术方案,也未必能代表页面之外的产品配置或企业全部产品。页面发生更新、营销名称被复用或同名产品存在不同版本时,更不能将宣传呈现直接当作技术版本的替代物。
三类材料的交接需要将范围和缺口写在各自栏目中,而不是汇总成“已经对应”的结论。法务材料旁应说明信号和权利要求文本实际覆盖的专利及表述;产品研发材料旁应说明已锁定的型号、配置、版本和技术资料来源;页面和营销材料旁应说明取得时可见的内容、地址和时间。若同一产品名称出现于信号、技术文件和宣传页面,仍要核对名称是否指向同一型号和版本;如果没有相应材料,记录应停在待核,而不是由产品名或宣传图填补。
可采用三条平行记录线:第一条保留原始信号、专利号和权利要求文本;第二条固定企业产品的型号、配置、软件或硬件版本及技术资料;第三条保存页面、图片、营销名称、宣传语和取得过程。每份材料都标注来源、形成或取得时间、可识别的对象、能够支持的有限事实和未覆盖内容。该做法让后续核验可以从同一对象和版本出发,但不将材料组织本身写成技术比对、FTO、无效或抗辩策略。
35 U.S.C. § 271 涉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一般类别,但这一高层背景并不能替代对具体产品、权利要求或美国程序的核验。中国团队可以先完成权利文本、产品版本和公开页面的事实分离;美国法院程序和实体问题,应由美国律师结合具体材料继续判断。在对象、版本、页面呈现和权利文本尚未明确对应前,不能因为一页宣传材料与一份技术资料或权利要求文本同时出现,就推定任何技术、责任或程序结果。
参考资料
- [1] 35 U.S.C. § 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