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实务洞察
商业秘密行政处理协作:企业如何建立停止措施、对象与事实持有人台账?
更新:2026-08-14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行政处理材料台账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说明,企业收到商业秘密行政处理协作信号后,应将不同停止措施、对象、文书和事实持有人分开记录。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认为:企业收到商业秘密行政处理协作信号后的第一步不是制作“执行完成”清单,而是核对现有文书。内部邮件、删除请求、业务转述和应对草案都不能替代监管机关已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的事实。
企业可以建立措施台账:停止使用栏对应信息及使用活动;返还或销毁栏对应载体及保管状态;产品或中间品处置栏对应批次、数量和位置;清除栏对应信息保存位置和操作记录。每栏记录文书原文、对象、版本或编号、时间、当前状态和直接事实持有人。
技术和业务团队说明使用环节;IT 或资料管理人员说明载体、保存位置和操作记录;生产、仓储和供应链人员说明产品或中间品;法务核对文书和各栏是否对应。任何一队的材料只能说明其直接掌握的事实,不能替代其他对象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的停止时间一般持续至有关商业信息不再构成商业秘密为止。因此台账不应只写一个统一结束日期。内部动作完成也不当然说明停止期间结束;信息状态、文书表述和未完成措施要分别保留。
对于权利人同意,应核对同意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时间。条文中停止使用的同意例外,与侵权产品或中间品可经同意采取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例外,不是同一项笼统授权。同意材料也不证明该方式已经完成。
这样整理的目的,是把内部控制、权利人同意、操作记录和行政文书各自放回事实位置。它不证明任何主体侵权,也不预测行政、民事、刑事、处罚或执行结果。
参考资料
-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