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组织商业秘密行政调查中的鉴定与专业意见材料?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说明,企业在商业秘密行政调查中如何区分鉴定机构与有专门知识的人两条路径,整理争点、信息版本、对比对象、委托材料与提交记录,并守住专业意见不等于监管认定的边界。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判断是:商业秘密行政调查中的鉴定或专业意见,首先是一项“把专门争点与具体材料准确对应”的组织工作。 权利人或涉嫌侵权人可以选择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业意见,并将有关鉴定结果或专业意见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论选择哪条路径,专业材料都不能被写成监管部门已经认定侵权、责任或处罚。
企业真正需要避免的,不只是材料少,而是争点、版本和对比对象相互错位。例如,委托事项写的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提供的却只有双方文件对照;需要比较双方信息是否实质相同,提交的材料却没有标明各自版本。此时即使形成了一份技术性文书,也未必能够清楚回答所委托的专门事项。
先把专门争点写成有限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列明的专门事项,包括权利人的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信息是否实质相同等。企业宜先确定本次材料究竟要支持哪个问题,不把多个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打包成一句笼统的“是否侵权”。
可以先形成一张内部争点表:
| 组织项 | 需要写清的内容 | 边界提醒 |
|---|---|---|
| 专门争点 | 非公知性、实质相同,或者拟委托的其他专门事项 | 不直接写成“是否构成侵权” |
| 权利人信息 | 本次分析对应的具体信息、载体和版本 | 不用概括性项目名称代替实际对象 |
| 对比对象 | 涉嫌侵权人被指使用的具体信息、载体和版本 | 不把尚未取得或无法确认的材料写成既定事实 |
| 材料范围 | 哪些文件、样本、数据或说明纳入分析 | 让文书结论不超出已提供材料 |
| 待确认事项 | 缺少的版本、来源或对应关系 | 未知项保持为未知,不用推测补齐 |
这张表是企业组织协作的工具,不是法定格式。它的作用,是让技术、法务和业务团队对“要回答什么、使用哪组材料、还有什么没有确认”形成同一口径。
两条委托路径分别组织
第二十二条区分了两条路径。第一条是由权利人或涉嫌侵权人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有关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第二条是由权利人或涉嫌侵权人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上述事项出具专业意见。
路径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选择鉴定机构路径时,企业应围绕“机构、事项、材料”建立对应记录:核对拟委托机构的法定资质;把鉴定事项限定在需要回答的专门问题内;给每份送鉴材料编号并标注其对应的信息版本、对比对象和提供方;保存委托文本、材料清单以及后续补充或更换材料的记录。
这些动作是为了让鉴定对象和材料流转可以复核,并不意味着只要机构接受委托,鉴定结果就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然采信,也不意味着鉴定结果可以直接完成侵权认定。
路径二: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业意见
选择有专门知识的人路径时,企业同样需要限定所提问题和材料范围。内部协作表可以记录受托人所对应的专门知识领域、收到的材料目录、采用的分析对象、回答的问题以及没有回答的问题。专业意见中的事实前提、分析过程和结论边界,应能与材料编号相互对应。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专业意见”不是“鉴定机构鉴定”的另一种叫法。企业不宜混用两种主体身份,也不宜把专业意见包装成鉴定结论或监管结论。第二十二条允许提交这两类材料,但没有据此规定二者效力相同、必然被采信或者能够替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判断。
用一张有限协作表连接部门与材料
技术团队通常更熟悉信息结构和版本差异,业务团队掌握信息形成、使用场景及载体,法务团队负责把争点、委托范围和提交边界对齐。协作时可以只维护以下五组记录:
- 争点记录:本次需要支持的专门事项,以及明确排除的问题。
- 信息版本记录:权利人信息和对比信息分别对应哪个文件、样本、数据或载体。
- 对比对象记录:哪些内容进入比较,哪些内容尚未取得或尚不能确认。
- 委托材料记录:委托主体、受托主体、委托事项、材料目录及补充变化。
- 提交记录:最终提交的是鉴定结果还是专业意见、提交对象、提交版本及随附材料。
“有限”的含义是只围绕当前专门事项收集和流转必要材料,不把整个研发库、客户库或业务系统无区分地交付出去。是否需要增加材料,应由具体争点和现有缺口决定;文章不能替具体事项预设固定材料包。
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时守住四条边界
第一,条文使用的是“可以”。委托鉴定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交鉴定结果或专业意见,不应被写成权利人或涉嫌侵权人的必经步骤。
第二,条文所写的委托主体是权利人、涉嫌侵权人,不应改写成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该条委托。企业材料中的委托方、受托方和提交对象要分别标明。
第三,提交不等于采信。提交鉴定结果或专业意见,只能说明有关材料进入了提交过程,不能据此宣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认可其内容。
第四,专门事项材料不替代其余事实核对。举报所需的初步材料、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线索与是否立案属于不同环节;鉴定结果或专业意见不能单独替代其他材料,也不能越过监管判断直接证明侵权成立、合法来源、责任承担或处罚结果。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企业最终留存一套能够相互核对的记录:争点表说明要回答什么,版本表说明分析什么,委托清单说明交付了什么,鉴定结果或专业意见说明回答到哪里,提交记录说明向谁提交了哪个版本。这样组织材料的目的,是让专门意见在其应有边界内发挥作用,而不是提前替监管部门写出结论。
参考资料
-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