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中主张侵权获利时,初步证据、账簿关联与请求范围如何分开整理?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认为,侵权获利初步证据、拟请求账簿与被诉行为的关联、资料主要掌握主体及其时间和对象范围,应分别对应;不能以怀疑侵权或单一经营线索替代完整范围判断。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认为:企业准备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围绕对方因被诉行为获得的利益整理材料时,不能把“对方掌握账簿”直接写成可以要求其全部经营资料,也不能把一份销售线索或内部测算表写成具体获利。已有初步证据、拟请求资料与被诉行为的关联、资料主要由谁掌握,以及时间、对象和材料范围,分别回答不同问题,需要由不同团队保留有限事实。
业务与销售固定已知行为和市场线索
业务或销售团队可以围绕拟核对的具体信息、产品、项目或客户,保留已知订单、销售、付款、客户、库存、公开页面、沟通或其他线索,并标出其来源、形成时间、对象和可见范围。此类记录可能说明某一业务行为、交易迹象或市场信息,但不能仅因存在竞争关系、客户流失、单一订单或销售截图,就代替对被诉行为、时间范围和获利关系的核对。
同一类线索也要区分它所指向的对象。例如,一份报价、订单或客户沟通可能只与特定产品、客户或时间有关,不能自然扩展为其他产品、全部客户或全部经营活动。业务销售材料应保留其原始形态和取得路径,便于说明目前已知的有限范围,而不是形成关于侵权、损失或获利的结论。
财务与数据持有人区分记录事实和内部测算
财务或数据持有人应将销售额、订单、付款、库存、成本、利润率及内部报表分别整理,并说明各项数据的口径、来源、生成时间和能对应到的对象。销售记录可反映明确交易,付款记录可反映明确资金动作,库存或成本资料又可能指向不同范围;它们不能因被放入同一张表,就自动说明利润或获利与被诉行为的关系。
内部测算可用于呈现现有材料中哪些数据能够或不能支持进一步核对,但不应被写成已经确定的获利或赔偿金额。对数据是否完整、是否能够覆盖特定时间、是否与具体行为相关存在不确定性时,应将不确定性保留下来,不以汇总数字填补对象、时间或关联上的缺口。
技术与项目团队说明关联对象,不替代经营资料范围
技术或项目团队应将被涉信息、可能相关的产品、项目或技术成果,与已知行为和时间范围分别说明,并标出拟请求的账簿、订单、销售、成本或其他资料为何可能需要与这些对象对应。该工作是解释资料请求与被诉行为之间的事实联系,而不是将技术相似、项目关系或一项业务线索直接扩大为全部经营资料的范围。
被涉信息、产品版本、项目阶段或客户对象尚未对上时,只能说明关联仍待核对。技术或项目材料不能单独确定销售、成本、利润或获利,也不预断对方实际掌握哪些账簿或资料。
法务与代理人将初步证据、掌握路径和请求范围逐项连接
法务或诉讼代理人可将业务销售、财务数据、技术项目材料分别归入已知初步线索,再将拟请求的账簿或资料种类、时间范围、关联对象及其主要掌握路径逐项对应。商业秘密侵权民事案件中,权利人为证明侵权获利已提交初步证据,且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被诉方掌握时,法院可以责令被诉方提供。该规则仍要求已知线索与拟请求资料之间存在可说明的关联,并不因主观怀疑而覆盖全部经营资料。
如有已知法院文书或对方提供材料,也应按原文、对象和范围单列。即使出现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情形,规则所允许的参考仍以当事人的主张和已提供证据为基础,并不自动确定任何金额。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材料最终能够分别回答:已知线索实际说明什么;希望核对何种账簿或资料、关联哪一行为和时间;为什么认为资料主要由对方掌握;以及现有材料还不能说明什么。这样的协作记录不预设侵权、提供命令、获利、赔偿或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