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测试、试制是否属于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企业材料应当这样分层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从组织目的、具体行为、对象及版本、时间、内外部流转、材料版本和事实持有人七个维度,说明企业如何整理专利研发实验材料而不预断法律结果。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判断是:企业整理一项被称为“研发”“测试”或“实验”的活动时,首要任务不是给项目贴上法律标签,而是把组织目的与具体行为分开,把每次行为对应的对象、版本、时间和流转还原出来,再让直接掌握事实的人对材料负责。研发项目台账可以帮助查清事实,但不能把“项目属于研发”直接写成“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条文包含“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等具体表述。企业目前可以据此建立核对框架,但不能仅凭研发立项、测试记录、试制材料、展示安排或客户验证名称,跳过对实际目的、行为内容和所涉对象的核验。
同样,生产经营、对外提供、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不应被折叠进一个笼统的“研发项目”栏目。它们需要逐项、逐次记录。本页不判断这些行为的法律性质,也不据此预断任何专利、用途、侵权、程序、裁判、赔偿或其他结果。
先建立七个彼此独立的事实层
1. 组织目的:记录当时为何开展,而不是事后归类
先分别记录项目申报目的、部门任务目的和每项具体行为的直接目的,并标明这些内容来自哪份同期材料、由谁形成、何时形成。立项文件、内部汇报或项目名称只能证明其实际记载的内容;后来的总结材料也应保留自己的形成时间,不能覆盖当时记录。
如果不同部门对目的的描述不一致,法务应并列保留差异并标注待核,不能为了形成统一口径而提前改写。
2. 具体行为:把项目名称拆成可核对的动作
研发、测试、试制、展示和客户验证都是活动名称,不是本项条文已经适用的结论。台账应继续拆分:由谁实施了什么行为,在什么场景实施,实际形成或提供了什么,是否存在后续变化。
同一项目中可能包含多次、不同性质的行为。每次行为应单独编号并对应材料,避免用一次内部测试记录概括整个项目周期,也避免用项目总体目的代替每次行为的实际目的。
3. 对象及版本:同名项目不等于同一对象
对每次行为,应记录当时所涉对象的中性名称、可识别版本和版本变化,并说明这些信息由哪位事实持有人确认。涉及产品或方法时,分别保留当时使用的型号、批次、方案版本或其他现有识别信息;材料没有记载的,不补写为确定事实。
所称有关专利、行为对象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都应作为待核事项分别登记。本页不判断任何对象是否使用了有关专利。
4. 时间:区分行为发生与材料形成
每项记录至少区分行为发生时间、材料形成时间和材料后续修改时间。日期只能确认到月份、阶段或区间时,应按现有材料如实记录,不以审批日、归档日或项目总结日代替未知的行为发生日。
时间线发生冲突时,保留各自来源和事实持有人的说明,把冲突列入待核清单。
5. 内外部流转:把接收者、内容和版本放在一起
内部流转应记录发送部门、接收部门、流转时间、材料或实物内容及版本。存在供应商、合作方、客户或其他外部主体时,应另行记录发送方、接收方、具体提供内容、提供时间和当时说明的目的。
同时索引与该次流转对应的合同、任务指令、权限或授权链、交付记录和输出样本。合同名称或合作关系不能替代对实际行为的记录;输出样本也只能证明其真实呈现的对象、版本和内容。
客户验证尤其需要拆开记录:客户收到什么、哪个版本、何时收到、如何流转,以及企业内部由谁直接掌握这些事实。不能只在台账中保留“客户验证”四个字,也不能据此自动认定属于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
6. 材料版本:保留原始记录与后续整理的区别
每份材料应标明来源、形成者、形成时间、当前保管位置和版本关系。原始记录、修订件、导出件、汇总表和事后说明应分别编号;汇总表引用原始记录时,保留可回查关系。
材料之间出现文字、日期、对象版本或附件差异时,不覆盖旧版。法务记录差异及待核责任人,由事实持有人说明变化原因。
7. 事实持有人:谁直接知道,谁就固定哪一段事实
事实持有人不必等同于材料保管人。研发、测试和产品人员通常分别掌握目的、操作过程与对象版本;业务人员掌握展示、客户验证和其他外部流转;合同或供应商接口人员掌握任务、权限与交付;档案人员说明材料来源、版本和保管状态。
法务的职责是建立统一索引、发现差异、标记未知项和安排后续核对,而不是代替各部门补写没有材料支持的目的、行为或时间。
四类活动必须从“研发”总标签中单列
如果项目中出现生产经营、对外提供、销售或许诺销售,应建立独立行为记录,至少对应到具体目的、对象及版本、时间、接收方或相对方、材料版本和事实持有人。这些事实不能因发生在研发周期内就被省略,也不能因被单列就直接写成某种法律结果。
展示、客户验证、测试和试制也应采取同样方法:名称不作结论,具体行为逐项还原。只有把不同阶段、不同对象和不同流转分开,后续分析才不会建立在一句笼统的项目描述上。
法务汇总时应交付什么
一次可供后续核对的材料汇总,至少包括:
- 一张行为表:逐项列明目的、行为、对象及版本和时间;
- 一张流转表:区分内部流转与外部提供,并对应接收者、合同、权限或授权链和输出样本;
- 一张材料索引:保留原始材料、后续版本、形成者与保管位置;
- 一张事实持有人表:明确每项事实由谁直接说明、谁仅负责保管;
- 一张未知与差异清单:列出缺失材料、版本冲突、时间冲突和下一位核对人。
这些表格的价值,是让事实、材料和责任人能够互相回查。表格本身不应出现“已适用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不构成侵权”或相反结论。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在此基础上所做的,是帮助企业把可确认事实与未知项分开,为结合具体专利、具体用途和完整材料的后续分析保留可靠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