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收到适当费用主张:企业如何分层核对材料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说明专利法第十三条的有限边界,以及企业如何按公布信息、申请与权利要求版本、主体、所称实施事实、时间和事实持有人组织材料。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判断是: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适当费用主张,企业首先要做的不是判断“该不该付”,而是把条文支持的请求边界与仍待核对的事实分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项规定说明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可以提出要求,但不能据此跳过材料核对,直接认定申请已经授权、某项行为构成实施、费用金额已经确定或支付义务已经成立,也不能预断侵权及任何处理结果。
企业内部台账的作用,是让法务、知识产权、研发、产品和业务团队对同一批原始材料说清楚:公布了什么,主张所指的是哪一版申请和权利要求,涉及哪些主体,所称实施事实具体是什么,相关事实发生在什么时间,原始记录和事实分别由谁掌握。台账本身不替代这些问题的具体判断。
六层材料分别回答六类问题
法务可以建立统一索引,但不宜把所有文件归入一个“专利已公布”或“费用待支付”文件夹。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按以下六层整理,并把无法由原始材料确认的内容明确保留为未知项。
| 材料层 | 需要核对的问题 | 优先协调的事实持有人 | 记录边界 |
|---|---|---|---|
| 公布信息层 | 公布文件载明的申请号、公布号、公布日、申请人等信息是什么;当前留存件从何处取得 | 知识产权负责人、法务或实际取得文件的经办人 | 只记录公布信息,不把申请公布改写成专利授权 |
| 申请与权利要求版本层 | 主张具体指向哪一份申请文件和哪一版权利要求;各版本的来源、取得时间和相互对应关系是什么 | 知识产权人员、外部代理接口人、文件保管人 | 版本用于固定讨论对象,不说明申请已授权,也不自动说明所称行为属于实施 |
| 主体层 | 公布文件所载申请人、实际提出主张者、主张指向的单位或个人分别是谁;名称、角色及相关文件如何对应 | 法务、合同经办人、知识产权人员及业务接口人 | 主体名称、往来关系或合同关系不能替代对主体身份及相关事实的核对 |
| 所称实施事实层 | 对方具体声称发生了什么;指向什么产品、方案、项目、批次或环节;企业现有记录能够确认到哪一步 | 研发、产品、生产、采购、销售、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供应商接口人 | 使用“所称”“待核”等表述,不把产品相似、业务往来或单方陈述直接写成实施事实 |
| 时间层 | 公布、文件取得、主张提出与接收、所称行为起止、产品或方案版本形成分别发生在何时 | 各节点经办人,由法务统一汇总 | 时间记录用于还原先后关系,不直接形成费用期间、金额或支付义务结论 |
| 事实持有人层 | 谁制作、接收、保管原始记录;谁亲历相关决策或执行;哪些材料仍在外部合作方或尚未找到 | 各部门负责人、实际经办人和外部合作方接口人 | 文件持有人与事实持有人分别记录;无法确认时不以部门推测或转述补齐 |
公布信息与申请版本不能相互替代
第一轮核对可以从公布文件开始,但不能停在公布文件。企业应保存当前使用的公布文件及其取得记录,再把主张所附或所引的申请文件、权利要求文本逐份编号。对于文件中的申请号、公布号、申请人名称、日期和版本标识,只按文件原文记录;存在不一致时,列入差异清单,不在汇总时自行选择一个版本覆盖其他版本。
尤其需要避免把“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公布”缩写成“专利已经授权”。第十三条本身不能支持这一跳跃。相同地,主张材料附有权利要求文本,只能说明当前讨论中出现了该份材料;企业仍需记录它的来源、版本和对应时间,不能仅凭文件标题推定其法律状态或与所称事实的关系。
主体与所称事实要拆开记录
一封函件中可能同时出现公布文件所载申请人、实际发函或提出要求的主体、被指向的企业,以及研发、生产、销售、采购或供应商等业务参与方。法务台账应为各主体分别建立一行,摘录其在原始文件中的名称和所称角色,并标明由哪份材料支持。名称相近、同属一个项目、存在采购或供应关系,都不宜被直接写成主体身份已经相同或某方已经实施。
对所称实施事实,也应先按对方表述固定,再与内部记录对应。可以记录被指向的产品、方案、项目、批次、业务环节和所称发生时间,同时列明企业目前掌握的设计文件、项目记录、订单合同、往来文件、样品或系统记录由谁保管。这里的“对应”只表示材料索引关系,不表示已经完成事实认定,更不表示费用金额、支付义务或侵权结论已经形成。
法务汇总缺口,事实持有人确认原始材料
法务适合统一维护索引、主体表和时间轴,但不应替研发、产品、业务或外部合作方补写事实。每项关键信息至少标注四件事:原始材料名称,材料版本与形成时间,当前文件持有人,以及能够说明形成或执行过程的事实持有人。
如果合同由采购保管、方案由研发形成、执行记录在供应商处、沟通由项目负责人完成,就应分别记录。文件尚未取得时,可以写明拟向谁核对、已经取得何种转述以及仍缺哪份原始记录;不能把“有人口头确认”改写成“事实已经证明”。
完成首轮整理后,法务可形成一份缺口清单:哪些公布字段尚未与原文件核对,哪些权利要求版本来源不明,哪些主体角色只有单方表述,哪些所称事实缺少对应时间或原始记录,哪些材料持有人与事实持有人尚未确认。各持有人只确认自己实际掌握的材料和事实,法务再汇总差异。
这套协作最终回答的是“目前有什么材料、由谁掌握、还缺什么”,而不是提前回答“是否已经授权、是否实施、应付多少、何时应付、是否侵权或结果如何”。守住这一边界,企业才能在不预断结论的前提下,把后续核对建立在可追溯的原始材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