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生效前,企业如何筛查专利优先审查的四类“一般不予”情形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说明企业如何按程序类型、分案或同日申请关系、既有加快、请求依据与授权前景材料,组织专利优先审查请求前的事实筛查。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判断是:企业准备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时,应先完成程序筛查,再投入推荐意见和证明材料的整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6年8月17日尚未生效。新办法第八条列出四类“一般不予优先审查”情形;“一般不予”不是绝对禁止,也不是对具体请求结果的提前判断。
企业法务与代理团队需要共同回答的,不是“项目够不够紧急”,而是当前属于哪一类程序,是否涉及分案或同日申请,所在程序此前是否已获优先或其他加快,以及请求依据和相关材料能否相互对应。企业台账用于还原这些事实和缺口,不能替代积极条件、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或后续实体判断。
先把四类筛查面放回各自条件
第八条的四项内容不能被压缩成一句“有过加快就不能再申请”。逐项核对时,应保留各自限定:
- 专利申请是分案申请,并且其原申请已经被准予加快审查;
- 对发明专利申请,同一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 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 依据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因此,分案本身不等于已经落入第一项,还要核对原申请是否已被准予加快;同日存在两件申请,也不能跳过申请人、申请日和是否属于同样发明创造的核对;在其他事项中出现过加快记录,也不能不区分具体申请或案件及其审查程序。第四项只对应第五条第(四)项所指的特定请求,即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不能扩写成所有请求都适用的概括性前景门槛。
五组事实分别记录,不用一张结论表覆盖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法务建立统一索引,但由直接掌握事实的人逐项确认。每组材料都应记录对象或案号、版本、形成时间、来源、当前持有人和仍待核事项。
| 事实组 | 需要核对的内容 | 优先协调的事实持有人 | 记录边界 |
|---|---|---|---|
| 程序类型与状态 | 当前是专利申请、复审案件还是无效宣告案件;具体对象、案号及当前程序状态是什么 | 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专利代理、法务 | “紧急项目”“重点项目”等业务标签不能替代程序事实 |
| 分案与原申请 | 分案和原申请如何对应;原申请是否存在被准予加快审查的记录;各记录对应什么时间和版本 | 专利代理、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 | 分案关系和原申请加快事实必须分别固定,不能从分案名称直接推定 |
| 同日申请 | 申请人、申请日、发明与实用新型申请文本及技术对象如何对应;是否存在版本差异 | 专利代理、研发、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 | 同日、同一申请人和同样发明创造是不同待核事实,不能由一个项目编号合并替代 |
| 既有优先或其他加快 | 当前申请或案件在其审查程序内是否已有相关通知、系统记录或代理交接材料 | 专利代理、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法务 | 只记录具体程序中的实际材料,不把口头转述或其他案件状态移植过来 |
| 请求依据与前景材料 | 拟依据哪一项提出请求;如涉及第五条第(四)项,中国首次申请、境外实质审查请求及相关前景材料如何对应 | 专利代理、研发、业务经办人、法务 | 不用项目重要性、商业预期或单方判断直接写成“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
材料存在冲突时,不宜为了尽快提交而选取一个看似完整的版本。可以并列保留代理端、研发端和业务端的原始表述,标明差异发生在哪个对象、日期或文件版本,并明确下一步向谁核对。
按事实持有人组织协作
专利代理首先提供申请或案件清单、程序节点、分案与原申请对应关系、同日申请文件,以及已经收到或能够核对的优先审查、其他加快记录。代理掌握程序材料,不意味着可以替研发确认两个文本是否对应同样的发明创造,也不能替业务补写境外请求事实。
研发团队按申请文本和技术交底版本说明技术对象、形成过程及版本差异,并指出哪些判断仍需要结合正式申请文件。研发对技术事实的说明,不直接形成“同样发明创造”或“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的结论。
业务经办人固定与请求依据有关的实际项目、境外申请或沟通材料及形成时间,只说明其直接参与或保管的事实。法务则负责建立对象索引、核对来源、记录冲突和未知项,并把事实汇总与法律分析分开保存。
如果一项事实只能从转述获知,应在台账中写明转述人、转述时间和待取得的原始材料;如果暂时找不到事实持有人,也应保留缺口,而不是用“无”“已确认”或推测填平。
完成筛查后,结论仍要停在程序边界内
一份可复核的筛查结果,可以说明:当前核对的是哪一项申请或案件,四类筛查面各有哪些原始材料、哪些事实尚未确认,以及由谁继续补齐。它还可以帮助企业判断,是否应在继续准备请求材料前先解决程序事实冲突。
但这份结果不应写成“必然不予”“一定可以优先审查”或“优先审查已无障碍”。第八条筛查与第五条、第六条所涉条件、有关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以及后续审查结果处在不同层次。即使材料已经整理完整,也不能由此预断优先审查是否获准、专利能否授权、无效宣告结果或何时结案。
参考资料
-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