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日前事实与后续行为如何分层留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材料协作边界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从申请日、产品或方法、申请日前行为、后续行为、材料版本和事实持有人六个维度,说明企业如何组织材料而不把台账写成法律结论。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判断是:这类材料整理的首要任务,不是先给业务行为贴上“在先使用”或“不侵权”的标签,而是把申请日前后的事实分开、把产品与方法说清、把每份材料的版本和实际持有人对应起来。台账负责还原事实,法律判断必须与台账分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里包含相互衔接的限制:一端是申请日前已经发生的特定事实,另一端是之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只记录“项目启动较早”“曾经采购”或其他更早业务行为,不能自动替代条文所列前提;只整理申请日前材料而不区分后续行为,也不能完成事实还原。
第一层:先固定申请日这个时间锚点
申请日尚未核清时,不宜用立项日、合同签订日、采购日或内部汇报日代替。材料表可以先保留“专利申请日待核”,同时记录该日期的材料来源、版本和保管状态。
所有业务记录都应区分两个时间:一是材料自身的形成时间,二是材料所记载行为的发生时间。二者不一致时应如实并列,不能为了形成整齐时间线而合并。
第二层:给产品或方法建立中性标识
企业需要先说明每份记录所对应的产品或方法,并保留当时使用的名称、型号、版本或其他能够区分对象的信息。内部名称相同不当然意味着对象相同,名称发生变化也不当然意味着对象已经变化;台账只记录可核对的对应关系和差异,不在这一层判断是否属于“相同产品”或“相同方法”。
研发、生产、采购和项目人员掌握的往往是不同侧面的事实。法务可以建立统一索引,但不能替代实际经办者说明材料对应的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三层:把申请日前的三类事实分开登记
申请日前材料至少应按以下三个入口分别归集:
- 制造:记录所称制造行为的时间、对象、内容、版本以及对应原始记录;
- 使用:记录所称使用行为的时间、对象、内容、场景以及对应原始记录;
- 必要准备:记录所称准备行为具体做了什么、何时发生、指向何种制造或使用,以及对应原始记录。
这三个入口是材料分类,不是结论选项。台账不应预填“已构成制造”“已构成使用”或“已完成必要准备”。例如,采购、立项、设计、试制或项目推进等更早业务行为即使存在,也只能按其真实内容登记;不能仅因发生时间较早,就把它等同于条文前提。
第四层:后续行为另建一层,不在表内预判“原有范围”
申请日之后的制造或使用,应与申请日前记录分开。每次变化至少对应到产品或方法、发生时间、具体内容、材料版本和事实持有人;存在连续记录时,也应保留中间版本与差异,不能只留下整理后的最终版本。
法务可以制作前后对照,但对照栏应写可观察的事实差异和未知项,不宜直接写“仍在原有范围内”“已经超出原有范围”或“不构成侵权”。记录是否完整、前后是否存在差异,与该差异最终如何评价,是两个不同问题。
第五层:让每份材料都能找到版本与事实持有人
建议每条记录至少包含以下字段:
| 字段 | 记录要求 |
|---|---|
| 时间锚点 | 专利申请日及其核对状态 |
| 对象 | 所称产品或方法的名称、型号、版本或其他中性标识 |
| 行为 | 制造、使用、必要准备或申请日后的制造、使用,按实际内容记录 |
| 双重时间 | 材料形成时间与所记载行为的发生时间 |
| 材料信息 | 名称、来源、版本及当前保管状态 |
| 人员信息 | 材料形成者、业务经办者、事实持有人和保管者,无法确认的明确标为未知 |
| 差异与未知 | 前后版本差异、缺失环节、相互矛盾之处及待核事项 |
“事实持有人”应由实际情况决定,不宜只按部门名称推定。材料形成者、业务经办者、能够说明事实的人和当前保管者可能不是同一人。把这些角色分别标注,才能在后续核对时知道由谁解释业务事实、由谁提供原始材料、由谁说明版本变动。
第六层:用协作流程守住事实与判断的分界
企业法务可以依次组织以下动作:
- 建立申请日、产品或方法和材料编号等中性索引,先列未知项,不先写结论;
- 请研发、生产、采购、项目等实际事实持有人分别确认自己能够说明的时间、内容和版本;
- 请档案或当前保管人员记录材料来源、版本和保管状态,不用整理件覆盖原始版本;
- 由法务汇总前后差异、材料缺口和相互矛盾之处,形成待核清单;
- 将事实台账与后续法律分析分开保存,避免协作人员在录入阶段把判断当成既定事实。
这个流程的价值,是让材料能够被逐项核对,而不是让表格提前输出结果。商标在先使用、现有技术抗辩以及扩大后的制造、使用属于不同问题,不能混入本项台账并据此推导结论。对具体事项仍需结合已核清的申请日、产品或方法、申请日前行为、后续行为和全部材料版本另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