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争议:企业如何分层整理制造资料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说明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适用前提,以及企业如何按权利要求、产品、制造事实、供应链资料、版本时间和事实持有人分层协作。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判断是:企业整理这类争议材料时,第一步不是给内部资料贴上“已经触发第六十六条”或“已经证明方法不同”的标签,而是把条文前提与待核事实分开。只有同时落在“专利侵权纠纷”“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制造同样产品”这一范围内,才涉及制造方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产品名称相同、网页截图相似、手中有样品,或者争议中出现一项一般方法专利,都不能单独说明上述前提已经满足。内部台账的作用是还原事实、暴露缺口并找到事实持有人,不是提前写出新产品、同样产品、方法差异或侵权结论。
先把条文前提与内部材料分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企业内部可以据此建立三个待核问题,但不应在资料尚未对齐时直接作答:
- 当前事项是否属于条文所说的专利侵权纠纷;
- 被讨论的权利要求是否对应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
- 哪个单位或者个人实际制造了被讨论产品,以及是否属于制造同样产品。
这三个问题是条文适用的前提。制造方法记录是另一层事实。即使企业已经取得工艺文件,也不能用文件的存在反向替代对前三项前提的核对。
五层材料台账:每层只回答自己的问题
法务可以建立一张跨部门台账,但不宜把所有文件堆在“产品证据”或“工艺证据”两个文件夹里。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按以下五层记录,并为每项材料标明形成时间、适用版本、对应产品或批次、来源部门和直接掌握事实的人。
| 材料层 | 需要还原的事实 | 优先协调的事实持有人 | 记录边界 |
|---|---|---|---|
| 权利要求层 | 被讨论的是哪一份权利要求文本、其中涉及什么制造方法、文本版本和时间如何对应 | 法务、知识产权负责人、保管专利文本的人员 | 权利要求文本用于界定讨论对象,不等于已经满足“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前提 |
| 产品层 | 被讨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版本、样品或图片分别对应什么时间与批次 | 产品、研发、销售、质量人员 | 名称、截图或样品用于识别产品,不能单独说明属于新产品或同样产品 |
| 制造事实层 | 产品由谁、在何时、依照哪一版流程形成;相关制造记录和方法材料由谁直接掌握 | 制造、工艺、研发、质量及受托生产人员 | 记录用于还原实际制造事实,不预先写成方法相同、方法不同或侵权 |
| 供应链与委托层 | 自制、委托加工或供应商参与的环节如何衔接;合同、订单、技术附件、变更记录和交付资料分别由谁保管 | 采购、供应链、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员及外部合作方接口人 | 合同关系说明任务和资料流转,不自动证明某方实际采用了哪种制造方法 |
| 时间、版本与持有人层 | 每份文件何时形成、适用于哪个版本或批次、谁制作、谁保管、谁能说明其形成过程 | 法务汇总,各事实持有人逐项确认 | 无法对应时间、版本或产品的材料应标为未知项,不用推测补齐 |
供应链和委托场景要拆开“文件持有人”与“事实持有人”
涉及委托加工或多级供应链时,合同可能由采购保管,技术附件由研发发出,制造记录由受托方形成,检验记录又由质量团队掌握。文件在谁手中,不必然等于谁直接掌握制造事实。
法务汇总时,可以逐项追问:谁决定该环节采用的方案,谁实际执行,谁记录了当时的过程,文件后来是否变更,当前拿到的是原始版本还是后续版本。对外部合作方暂未提供的资料,应记录请求对象、所问事实和仍然未知的内容,不以合同名称、供货关系或一方陈述替代事实。
同一产品名称下如存在不同型号、批次或工艺版本,应分别建行。不同时间形成的工艺文件也不宜相互覆盖;否则,台账可能把争议时间之后的版本误当成当时实际使用的版本。
法务如何汇总,而不越过判断边界
法务的汇总表可以保留四种状态:已有原始记录、已有转述但待原记录核对、明确无人留存、事实持有人尚未确认。每一项都应回到具体权利要求文本、具体产品或批次、具体制造环节和具体时间,而不是只写“研发已确认”或“供应商称工艺不同”。
完成第一轮汇总后,适合形成一份差异清单:哪些产品信息尚未与版本对应,哪些制造环节只有合同约定而没有实际记录,哪些文件缺少形成时间,哪些事实仍只掌握在外部合作方手中。该清单用于安排下一轮取证与访谈,不应被命名为“侵权结论”“责任转移”或“方法不同证明已经完成”。
最终需要守住的边界是:企业材料能够帮助还原权利要求、产品、制造环节、供应链关系、时间版本和事实持有人;但这些材料本身不替代对“新产品”“制造同样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或侵权的具体判断,也不能据此预断任何程序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