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 ITC 337 相关信号后,进口产品与美国链路角色怎样分开整理?
中国企业收到 ITC 337 相关信号时,信号原件、被指向进口产品及其样品技术资料、美国进口商客户经销或销售链角色、历史供货和商业影响材料各自对应不同事实;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分线交接,不以其中一类材料替代另一类。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认为:中国企业收到与 ITC 337 有关的转交材料、客户询问、供应链提醒或其他信号时,内部常会同时出现产品样品、技术文件、美国客户信息、进口记录和供货数据。问题不在于尽快把所有文件堆到一起,而在于先识别每一类材料实际说明什么。信号、产品资料和美国链路角色是并列的事实入口;一类材料的存在,不能替代另一类材料,也不能据此判断调查已经启动、企业处于何种程序位置或将承担何种后果。
法务首先应完整保留信号及其所附知识产权材料。谁转交、何时收到、原始邮件或文件写明了什么、附件是否完整、其中点名了哪些产品、主体或知识产权对象,均应保留在原始语境中。该类材料可以说明发送方或转交方在明确时间表达了什么,却不能自动说明其中所称事项已经得到确认。若信号仅提及产品系列、图片或概括性名称,也应把对象尚未锁定的事实单列,而不是用内部理解补足其范围。
产品和质量人员需要沿产品线固定可识别的实体对象。对于被指向的进口产品,应分别保存已知的名称、型号、版本、包装、样品、技术资料及其来源和取得时间。样品可说明当时取得的实物状态,产品页面可以说明页面可见内容,技术文件可以说明其明确版本中的技术描述;它们并不当然说明该产品曾经进口美国、通过何种渠道销售,或与所有同名产品具有相同状态。若型号、版本或样品来源仍不明,记录应保留这种不确定性。
跨境业务与供应链的材料要沿市场角色单独展开。进口商、客户、经销商、销售方、供货方或其他主体可能在订单、合同、运输、进口或交付记录中出现,但每一个名称所处的角色需要由相应文件回链确认。应将具体产品或版本、订单或合同、运输和进口资料、交付地点与时间分别连接起来,避免把“客户在美国”“有经销协议”或“曾有运输记录”概括为同一主体控制全部进口或销售链。产品资料不能替代这些角色和链路事实;客户或进口记录也不能替代样品、型号、版本或技术来源。
财务或业务资料持有人可另行保留历史供货和商业影响材料,但同样不宜扩大其证明范围。发票、结算、历史订单、供货数量、客户沟通或内部业务记录,分别只能说明其所记载的交易、对象、时间或影响线索。它们可以帮助后续还原某些产品和商业关系,却不自动说明任何知识产权争议、调查、措施、损害或经营结果。涉及不同产品、不同客户或不同期间的记录,应避免以汇总数字或概括说明取代逐项对应。
交接时可围绕四条记录线展开:法务保留信号及知识产权材料;产品和质量团队固定样品、型号、版本、包装和技术资料;跨境业务与供应链按进口商、客户、经销、销售和供货角色,分别关联订单、合同、运输、进口和交付记录;财务或业务资料持有人保存历史供货及商业影响材料。每份材料均标明来源、时间、产品或角色、能够支持的有限事实与尚未覆盖的缺口。这样整理的是事实地图,不是美国程序意见或提交文件。
Section 337 是涉及进口商品的知识产权相关不公平进口调查的高层背景;就具体信号而言,是否已经进入某项调查、主体身份、程序安排、提交内容和实体问题,均不能由现有材料组织框架决定。中国团队可以先将对象、角色和链路材料分开回溯;美国程序、提交和抗辩策略,则应由具备资格的美国律师依据具体事项继续核验。在线索、产品、进口角色和历史记录尚未一一对应前,不宜把任何一列材料写成调查状态、责任、措施或结果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