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息经过修改再用于产品或经营,企业怎样还原使用链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第十一条,说明企业如何分别记录原始信息、修改或改进版本及实际生产经营动作,避免以未原样复制或结果相似提前定性。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判断是:当外部资料进入企业后经历改写、参数调整、方案迭代,再出现在产品或经营动作中,仅比较最初文件与最终结果,通常无法还原中间发生了什么。企业既不能因为“没有原样复制”就结束核对,也不能因为最终方案相似或经营动作发生变化,就提前把全部变化归因于某项外部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该条对“使用”列出三种形式: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根据商业秘密调整、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而言,这三种形式需要回到不同层次的材料,而不能由一张结果相似性表统一替代。
先分清三种使用形式分别要核对什么
直接使用关注的是被核信息与实际使用对象之间是否存在能够识别的对应。企业需要知道被讨论的是哪份信息、哪个版本、何时进入何种环境,以及现有记录能够说明它随后被怎样处理。仅有相同文件名或相似内容仍需核对具体对象和过程;没有发现逐字、逐项复制,也不能单独排除其他使用形式。
修改或改进后使用关注的是从原始信息到后续版本之间的转换过程。企业应把中间方案、参数、图纸、代码、表格或其他版本按自然形成顺序排列,并记录各节点由谁形成、何时形成、使用了哪些已有材料。版本发生变化是待核事实,不自动说明变化源自某项商业秘密,也不能因改动较多就直接认定原始信息已与后续使用无关。
根据商业秘密调整或改进生产经营活动,关注的则不只是一份新的文件。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采购或其他业务环节可能出现参数、流程、配置、策略或行动变化,企业应准确记录实际变了什么、何时决定、由谁提出、依据哪些当时可见材料。动作已经发生,不等于其依据已经查明;动作取得某种业务结果,也不能替代对信息来源和关联过程的核对。
三种形式可以分别出现,也可能在同一条事实链中先后出现。记录的目的不是先选择一个名称,而是让原始对象、转换节点和实际动作能够被逐项验证,并把无法对应的地方如实保留下来。
第一张表记录原始信息,不把外部资料概括成一个文件夹
技术、业务或项目团队先对被核信息建立对象表,记录现有文件或载体的名称、可识别内容、版本、形成或收到时间、保存位置和已知来源。若同一资料包内包含多个版本或不同性质的内容,应分别编号,避免后续用其中一项的事实概括整个资料包。
IT或系统管理员只确认其直接掌握的接收、存储、访问、复制或传递记录。记录显示某账号可以访问,只能准确写成相应权限或操作事实,不能由此补写实际使用。反过来,当前系统里没有找到原始文件,也不能自动说明历史上从未接收、转换或使用;能否继续核对,取决于现有记录实际覆盖的时间和范围。
法务保留来源说明、已有授权线索和材料中的原始称谓,不把“外部资料”“公开资料”或“自有资料”等概括陈述提前改写成已经查明的取得方式。第十一条第一款涉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但当前核对不能仅凭资料来自外部,就推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或取得方式不正当。
第二张表还原转换和改进节点,不只保存最终版
技术团队可从现有版本记录中排列原始信息、第一次转换、后续修改或改进及最终形成内容。每个节点至少对应可识别对象、时间、直接形成者、前一版本和当时实际使用的输入材料。若某一节点只能由人员说明而没有现成记录,应保持这一材料属性,不把口头回忆与同期版本混为一类。
产品或项目团队负责说明为什么发生某次版本变化、变更请求来自哪里以及该版本准备解决什么具体问题。这里记录的是项目事实和变更背景,不是由业务目的反推信息来源。一次正常迭代可能包含多种输入;某个结果与外部资料相似,也可能仍缺少连接两者的过程材料。
企业还应保留失败版本、回退节点和未采用方案的真实状态。只留下最终版,会让中间哪些信息曾进入、哪些修改实际被采用难以核对;但版本链完整也只是提供形成过程材料,不自动证明其中任何内容属于商业秘密、取得方式不正当或已经构成条文所称使用。
第三张表对应实际产品与经营动作
产品、生产或业务事实持有人应分别说明现有材料所能确认的实际动作。例如,哪个产品版本、项目方案、生产步骤或业务安排发生了什么变化,决定和执行时间是什么,参与者是谁,能够找到哪些同期记录。使用“业务已调整”或“方案已经优化”这样的总括用语,无法说明具体改变,也无法连接到某一原始信息。
实际动作还要与转换版本分开。某份改进方案形成,不等于它已经进入产品、生产或经营活动;某项经营变化已经实施,也不等于团队已经查明它依据了哪份资料。只有在对象、时间和过程上能够对应的材料,才可作为继续核对的事实;其余部分应明确写成来源不明、节点缺失或实际采用情况待核。
结果材料的证明范围同样有限。产品表现接近、参数一致、成本变化、客户策略调整或其他经营结果,可以提示继续寻找形成路径,却不能单独反推特定商业秘密被使用。对主张使用的一方如此,对说明没有使用的一方也一样:一份差异对照、一次参数修改或一句“独立完成”均不能跳过原始对象、转换节点和实际动作的核对。
由事实持有人分别确认,法务只连接材料不代替技术结论
企业可以将协作结果组织成“原始信息—转换版本—实际动作”三栏主表,并为每一行增加材料来源、形成时间、直接事实持有人、当前能够说明的范围和待核缺口。技术人员确认对象和版本变化,产品或项目团队确认变更请求与采用节点,生产及业务人员确认实际动作,IT确认系统与操作记录,法务核对各栏之间是否存在材料连接并保持未知项。
出现冲突时,不宜由法务选择一个看起来最完整的叙述覆盖其他记录。文件时间、人员说明、系统记录或业务材料不一致的,应分别保留其原始内容,再标明需要由谁补充。某一部门无法确认的技术或业务事实,也不能由另一部门根据最终结果代写。
复核完成后,企业应当能区分两侧均不能越过的界限:没有原样复制、存在改写或改进,并不当然排除第十一条列举的使用形式;存在相似参数、后续版本或经营调整,也不当然证明原始信息是商业秘密、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后续动作存在使用关系或已经构成侵权。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将结论严格停留在现有材料能够支持的对象、版本、时间和动作范围内,缺失的来源与连接事实继续列为待核,不预测任何行政、民事、刑事或其他处理结果。
参考资料
- [1] 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