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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原客户联系或相似报价线索时,企业如何分流核对信息使用事实?

更新:2026-08-12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保护员工离职客户信息报价管理证据核对

企业发现前员工、合作方或渠道商联系原客户,并出现相似报价或竞争线索时,可将信息对象、接触权限、客户和报价行为的时间来源,以及公开或独立取得等待核事实分开核对。

参考资料

  1.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施行)
  4.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至第八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