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应用被平台处置或收到整改信号后,企业先留哪四类材料?
中央网信办2026年9月2日通报的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关注AI虚假信息、假冒仿冒、未成年人权益、AI托管网络水军及AI产品服务违规。企业收到平台处置、投诉或整改信号后,应先把对象、来源、生成审核和暂停整改材料对应起来。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判断是:企业收到平台处置、用户投诉、合作方质疑或其他 AI 整改信号时,第一步不是直接写“我们已经完全合规”,也不是马上覆盖式删除全部内容,而是先固定具体对象、处理动作和当前版本。中央网信办2026年9月2日通报的“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第二阶段,列出了 AI 生成虚假信息、假冒仿冒他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AI 托管网络水军以及 AI 产品服务和应用程序违规等治理关注方向;这不是对任何具体企业、账号或产品已经违法的认定。
第一类:先固定被处置的具体对象
企业应把“AI 应用被处理”拆成可以核对的页面、账号、功能、内容版本或服务流程,而不是只保存一张概括性通知截图。
至少要保留:
- 平台、监管或投诉方的通知原文、编号、发送时间和处理期限;
- 被指向的账号、页面、链接、视频、直播、商品或产品功能;
- 处理前后的页面、内容、账号状态、可见范围和用户入口;
- 下架、限流、禁言、暂停生成、停止推荐或其他实际措施的发生时间;
- 企业当时使用的模型、工具、提示词、数据集或规则版本。
平台采取措施是一个事实节点,不等于法院已经认定侵权;企业暂停某项功能也不等于已经确认全部责任。两者都应先按原始状态记录,再进入后续判断。
第二类:把来源、身份和授权放在同一条链上
如果问题涉及虚假信息、假冒仿冒或 AI 生成内容,企业要说明内容从哪里来、由谁制作、是否使用了他人姓名、肖像、声音、品牌、客户资料或第三方素材,以及当前发布范围是否在授权之内。
建议把脚本、知识库、参考图片、声音样本、人物信息、商品资料和模型服务分开列出,并逐项对应:
- 来源主体和取得时间;
- 合同、授权、公开规则或其他使用依据;
- 允许的用途、渠道、期限和再利用范围;
- 是否涉及个人信息、敏感信息、商业秘密或未成年人信息;
- 供应商或平台条款是否限制输入、训练、保存、再分发或对外展示。
“内容是模型自动生成的”不能代替来源和授权说明;“素材来自公开页面”也不能直接推出可以用于当前商业传播或身份仿冒场景。
第三类:保存生成、审核和标识的版本记录
企业需要能够还原内容怎样形成,而不只是提交最后一版截图。对于对外 AI 功能,至少应核对模型、工具和规则版本,输入材料范围,输出内容,人工修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审核人和发布时间。
如果服务面向未成年人、涉及真人身份或具有自动推荐、互动、带货等功能,还要把年龄保护、身份使用依据、用户提示、人工复核和投诉入口分别记录。模型通过内部测试,不等于具体发布内容已经完成审核;页面出现“AI生成”字样,也不等于所有来源、权利和内容风险都已闭合。
对于同一功能的多个渠道,企业应分别保存用户实际看到的页面和处置结果。后台设置、测试环境或某一个渠道的截图,不能自动证明其他渠道也采用了相同标识、审核和暂停配置。
第四类:整改、暂停和外部回复要分开留痕
企业可以先采取暂停生成、停止推荐、下架、替换素材、限制账号或关闭某项功能等临时措施,但应记录措施对象、范围、责任人、开始时间、结束条件和复核结果。
整改材料要回答的是“企业做了什么、改了哪个版本、还剩什么范围”,外部回复要回答的是“通知具体指向什么、企业能够提供哪些事实材料、哪些问题仍待核对”。不要把内部整改动作写成承认全部违法,也不要用一段态度说明代替页面、版本、授权和审核记录。
如果平台或其他主体要求申诉、说明或补充材料,应以对方当前通知、后台入口和具体期限为准,逐项对应被处理对象和所需证明。没有看到完整通知前,不宜承诺一定恢复账号、解除限制或撤回处置。
用一张 AI 处置复盘表闭合责任接口
| 材料层 | 要回答的问题 | 主要责任团队 |
|---|---|---|
| 对象与措施 | 哪个账号、页面、功能或版本被处理,措施何时发生 | 运营、产品、安全 |
| 来源与授权 | 内容、身份、声音、图片、客户资料从哪里来,依据是什么 | 内容、采购、法务 |
| 生成与审核 | 用了什么模型和数据,谁审过,标识和投诉入口是否存在 | 产品、内容、合规 |
| 暂停与整改 | 做了什么临时控制,改了什么版本,如何复核和恢复 | 运营、研发、安全、法务 |
这张表的作用是让平台通知、内部事实、授权材料和整改动作彼此对应,不是提前回答具体企业是否违法。只要其中一层仍只有口头说明或概括性截图,就先把它标为待补材料,不要把“已下架”“已整改”扩展成“全部风险已经消除”。
本文仅提供 AI 应用处置与整改的一般信息,不替代对具体平台通知、账号状态、内容来源、授权关系、个人信息处理或监管沟通的专项核验。
参考资料
- [1]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网信网,2026-09-02
- [2]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3]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