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产品验收卡住时,先拆哪四组权利材料?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从训练数据、模型输出、开源组件和供应商交付四组材料,说明企业如何在 AI 产品验收前核对知识产权与数据边界。
AI 产品验收不能只看功能跑通,也不能因为供应商提交了一份“不侵权承诺”,就直接确认训练数据、模型输出和代码交付都没有权利风险。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判断是:验收前应把训练数据、模型输出、开源组件、供应商交付四组材料拆开,让每个权利与数据结论都能对应具体文件、版本和样本。材料齐全能够支持风险判断,但不能变成产品绝对无侵权或必然合规的保证。
第一组:训练数据来源与允许用途
先列清训练、微调、检索增强和评测分别使用了哪些数据。公开网页可访问,不等于其中的内容可以自由训练;采购或合作取得的数据,也不等于可以超出合同范围无限制用于模型和商业交付。
材料应能回答:数据由谁提供,提供方有什么权利来源,合同是否允许训练、微调、模型评测和商业使用,是否限制转授权、再训练或向客户交付,以及退出后如何删除。涉及文字、图片、音视频、代码或数据库内容时,需要核对著作权及其他可能的权益;涉及个人信息或保密材料时,还要分别判断处理基础、使用目的和安全边界。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要结合实际服务对象和形态判断,不能无差别套用于所有内部模型;但项目不面向公众,也不意味着第三方数据权利、个人信息和合同限制可以跳过。
第二组:模型输出样本与传播边界
输出审查不能只截取几张“看起来正常”的结果。企业应按实际功能和高风险场景选取输出样本,并同步保存输入提示、参考素材、模型或服务名称、生成时间、输出版本、人工修改记录和拟传播范围。
如果输出被投诉或与既有内容相似,还应固定投诉通知、相似内容比对、下架或整改记录,再区分著作权、商标、专利、个人信息和其他可能的权利问题。仅凭输出相似不能直接断言侵权,完全没有发现相似样本也不能证明所有未来输出都安全。
涉及图片、视频、数字人、配音等深度合成或生成合成内容时,应结合服务形态核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适用边界及标识安排。验收材料应说明由谁生成、谁修改、谁发布、采用何种标识,而不是只写“系统支持合规标识”。
第三组:代码依赖与开源许可证
AI 辅助生成的代码仍应作为待审查的交付物。企业需要区分模型原始输出、开发人员修改、项目既有代码、直接和间接依赖,以及复制进入项目的源文件、示例和构建脚本,并对高风险片段进行来源和相似性复核。
SPDX License List 和 Open Source Initiative 的许可证目录 可以帮助识别许可证名称、标识符和文本,但只是技术参考入口,不替代对具体许可证版本、适用组件和实际复制、修改、分发方式的法律判断。
验收清单应对应实际许可证文件,核对可能涉及的版权及许可证通知、许可证文本、修改说明、源码提供或其他适用条件。不能把许可证简称、扫描工具结论或供应商口头说明直接写成最终合规结论。
第四组:供应商授权与交付责任
供应商交付的模型、代码、数据、图片、文档和其他材料,应逐项对应合同标的、授权文件、权利保证、投诉协助、替换方案和责任安排。一句笼统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不能替代授权链和证据留存。
技术合同通常需要明确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方式,技术资料保密,成果归属以及验收标准。对 AI 产品而言,这些约定还要落到具体版本和材料:哪些数据与组件属于交付范围,供应商能否继续留存或训练,客户可以如何使用输出,出现投诉后由谁保存证据、响应、替换和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责任分配也不能替代事实核查。供应商愿意承担责任,不等于相关使用当然合法;企业验收时仍要确认实际交付物与合同描述是否一致。
用四张表完成组织验收
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建议形成训练数据权利表、输出样本与标识表、组件许可证表、供应商交付责任表。每张表都应指向现有合同、授权、日志、样本、版本或许可证文件,并标明尚缺材料和责任人。
吕箐翎律师参与此类材料复核时,会特别区分三种结论:已有材料支持当前范围、材料不足暂不能判断、现有材料显示需要调整或替换。只有第一种可以进入相应范围的验收;后两种应补证、缩小功能、替换组件或调整交付,不应被统一写成“通过”。
四张表完成后,企业仍只能就已核验的版本、用途和材料范围作判断。模型后续更新、数据变化、组件升级或传播方式改变,都可能需要重新审查。
主要依据与识别工具
参考资料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3]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4]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 [5]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7] SPDX License List
- [8] Open Source Initiative approved licenses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至第八百四十五条
-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18日施行)